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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996——2010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确保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编制《德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6—2010年)
(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是对1996年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复的《德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0-2000年)的修编,上版规划是本规划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
本规划由德州市人民政府组织修编并负责实施。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一切土地利用活动,均应符合本规划。
第四条
本规划以土地法律、法规、政策和《德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九个五年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为指导,按照对土地实行用途管制的要求,把保护耕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作为重点,统筹安排各业用地。努力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服务。
第五条
本规划遵循下列原则:
(一)
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
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
以土地供给引导和制约土地需求,统筹安排各业、各区域用地;
(四)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
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第六条
编制本规划的主要依据是: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三)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四)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
(五)
《关于修订下发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
([1997]国土[规]字第140号);
(六)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1997]11号文件大力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鲁发[1997]9号);
(七)
《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订编制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1997]4
6号);
(八)
《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上要指标的通知》(鲁土规字[1997]3号);
(九)
《山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十)
《德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九个五年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德政发[1996]69号)。
第七条
本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996—2010年。1996—2000年为近期,2001—2010年为远期,2030年为展望期。
第二章
规划目标与基本方针
第八条
社会经济发展目标:
(一)
德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任务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加快向农业强市、工业大市、财政富市转变,建设鲁西北、冀东南最大的交通、商贸综合服务、金融中心,力争由全省欠发达地区跨入中等发达地区行列,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并逐步走向富裕,2010年基本实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现代化。
(二)
全市总人口由规划基期的519.3万人,
到2000年达到540万人,2010年达到570万人。
(三)
城市化水平由基期的20.1%,到2000年达到30%,2010年达到45%左右,建立起一个等级规模完善、职能分工明确、空间分布合理的市域城镇体系。
(四)
全市国内生产总值基期为223.35亿元,2000年达到400亿元,人均0.75万元;2010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300亿元,人均2.3万元。
三大产业结构由规划基期的39:37:24,到2000年调整为27:40:33,2010年调整为10:50:40。
(五)
各项事业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形成具有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健全的民主法制和充实的精神文化生活的良好社会环境。
第九条
规划期土地利用的目标是:农业用地得到有效保护和综合整治;非农建设用地得到有效控制;土地整理由点到面展开,土地后备资源得以适度开发;逐步改善生态环境,土地产出率显著提高。
(一)
农用地面积有效增加。全市耕地面积达到627251.16公顷,
期内控制耕地减少量7600.10公顷,补充耕地量8433.43公顷,净增耕地833.33公顷,人均耕地保持0.11公顷。园地、林地、牧草地、水面等面积适度增加。
(二)
各类建设用地总量减少2828.33公顷,增量13850.00公顷(建设用地划转除外);控制占用耕地6333.37公顷。城镇用地总面积不突破23244.68公顷,人均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新增占用耕地不超过规划期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的42%;农村居民点面积逐步减少到73053.19公顷,比基期减少32191.77公顷,人均面积大幅度下降;适度增力口工矿用地面积,保障交通、水利、能源等重点工程项目用地。
(三)
开发未利用地25836.00公顷,整理土地29705.00公顷,被破坏的土地得到及时复垦,土地利用率由基期的93.8%提高到96.3%。土地盐化、沙化和水土流失得到进一步治理,林木覆盖率由基期的18%提高到25%,土地生态环境条件有较大改善。
(四)
土地产出率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到2010年,每公顷土地国内生产总值由基期的2.16万元提向到12.55万元。
第十条
为实现规划目标,近期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一)
适当扩大农用地面积。耕地面积保持在626454.16公顷,控制耕地减少量3669.00公顷,补充耕地量3705.332公顷,净增耕地36.33公顷。园地、林地、牧草地、水面等它类农用地面积较基期都有较大幅度增加。
(二)
非农业建设用地,保证重点,全面兼顾,控制建设增量用地占用耕地3093.00公顷,占规划期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控制指标的48.8%。
(三)
大力开发后备土地资源,稳步推进土地整理。土地开发面积11566.00公顷,土地利用率达到94.9%。
(四)
2000年,每公顷土地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86万元。
第十一条
土地利用远景展望:到2030年,市域土地得到充分、合理利用,农业用地得到有效保护,耕地面积趋于稳定,人均耕地面积保持在0.10公顷左右。土地利用率提高到98%左右。土地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林木覆盖率进一步提高,土地产出率大幅度增加。
第十二条
土地利用的基本方针:
(一)
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以供给制约、引导需求,统筹安排各业用地,优先保证农业用地,保持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重点保障交通、水利、能源、原材料等重点工程项目用地,在适度规模内,支持城镇建设。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
(二)
坚持“开源”与“节流”并举,在节地挖潜同时,加大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力度;加强旧城和“空心村”改造,努力增加有效土地利用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生产率,实现土地开发、利用、治理、保护相统一。
(三)
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的综合效益。
(四)
按照土地利用管制规则,对农地和非农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
第三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第十三条
为实现土地利用的目标,达到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土地的目的,根据市域土地资源状况,本着优先安排农业用地,统筹兼顾各业用地原则和要求,对土地利用结构进行科学、合理、有序的调整。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适宜性,有利于发挥土地的综合效益。
第十四条
农用地规划面积755164.02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72.9%,较规划基期增加28664.33公顷,增加3.9%。规划近期面积736417.0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1.1%,较基期增加9917.33公顷,增加1.4%。
农用地内部各类土地依照本规划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确定的规划指标调整。
第十五条
耕地规划面积627251.16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60.6%,较规划基期面积626417.83公顷增加833.33公顷,人均耕地0.11公顷。
规划近期耕地面积626454.1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0.5%,较基期增加36.33公顷,人均耕地0.12公顷。
规划期内控制耕地减少量7600.10公顷,其中各项非农业建设占用6333.37公顷,水面占用840.00公顷,还园426.73公顷;期内补充耕地量8433.43公顷,其中开发4032.09公顷,整理、复垦4401.34公顷。规划近期控制耕地减少量3669.00公顷,其中非农业建设占用3093.00公顷;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补充耕地量3705.33公顷。
第十六条
园地规划面积55827.7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4%,较规划基期面积50820.79公顷增加5007.00公顷。规划近期面积51966.7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0%,较规划基期增加1146.00公顷。
规划期内园地减少量2116.93公顷,其中非农业建设占用1716.93公顷,
转为耕地400.00公顷:园地增加量7123.63公顷,其中退耕植果增加426.73公顷,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增加6696.90公顷。规划近期园地减少量870.00公顷,其中非农业建设占用720.00公顷,转为耕地150.00公顷;园地增加量2016.00公顷,其中退耕植果266.00公顷,开发、整理1750.00公顷。
第十七条
林地规划面积41752.2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0%,较基期面积22988.23公顷增加18764.00公顷。规划近期林地面积30046.23公顷,
占土地总面积的2.9%,较基期增加7058.00公顷。
规划期内林地减少量270.00公顷,主要为非农建设占用;林地增加量19034.00公顷。规划近期林地减少量102.00公顷,增加量7160.00公顷。
第十八条
牧草地规划面积411.9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04%,较规划基期面积211.97公顷增加200.00公顷。
第十九条
规划水面面积29920.8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9%,较规划基期面积增加3860.00公顷。规划近期面积27737.8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7%,较基期增加1677.00公顷。
规划近期建设乐陵市杨安镇水库、夏津县后屯水库、禹城市李三尖水库、临邑县前后张水库、武城县高庄水库、宁津县陶庄水库6座,规划水面面积1276.68公顷,占用耕地310.01公顷。规划远期建设夏津县白马湖水库、平原县饮马店水库、武城县大屯水库、齐河县于楼水库、庆云县南侯水库、乐陵市华楼水库、禹城市三里扬水库7座,规划水面面积1663.33公顷,占用耕地396.68公顷。
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规划面积241946.4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3.4%,较规划基期减少2828.33公顷。规划近期面积246423.55公顷,占土地面积的23.8%,较基期增加1648.67公顷。
各类建设用地依照本规划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确定的规划指标调整。
第二十一条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规划面积129553.4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2.5%,较规划基期面积134441.78公顷减少4888.33公顷。规划近期面积135115.4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3.0%,较基期增加673.67公顷。
规划期内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减少量35180.29公顷,其中土地整理及复垦转为耕地2987.43公顷,转为园地1296.90公顷,转为林地11120.09公顷,转为水面260.00公顷,交通用地占用120.00公顷;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增加量30291.96公顷,其中占用耕地5600.00公顷,占用园地1640.00公顷,占用林地250.00公顷,占交通用地120.00公顷,未利用土地开发4300.00公顷。规划近期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减少量11736.00公顷,增加量13013.00公顷。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内部各类别用地依照下列确定的指标调整:
(一)
城镇用地由规划基期11828.81公顷增加到23244.68公顷,增加11415.87公顷,其中农村居民点和独立工矿用地划转6395.87公顷,控制占用耕地面积不突破3000.00公顷。规划近期城镇用地16469.81公顷,较基期增加4641.00公顷,其中农村居民点和独立工矿用地划转2150.00公顷,控制占用耕地1529.00公顷。
规划期内各县市驻地城镇规模分别控制为:德城区5000.00公顷、乐陵市1460.95公顷、禹城市1835.74公顷、陵县954.84公顷、平原县1050.00公顷、夏津县993.99公顷、武城县1000.00公顷、齐河县1300.00公顷、临邑县1557.21公顷、宁津县1000.00公顷、庆云县800.00公顷。
(二)
农村居民点通过土地整理及部分居民点划转为城镇及工矿用地,
其面积逐渐缩小,规划期未由基期的104654.06公顷减少至73053.19公顷,减少31600.87公顷。规划近期适度调减至93038.06公顷,较基期减少11616.00公顷。
(三)
独立工矿用地适度增加,由基期16102.48公顷调整至31699.15公顷,较基期增加15596.67公顷,其中发展个体民营经济和乡村企业占用农村居民点13000.00公顷,占用耕地2543.37公顷。规划近期调整至23871.15公顷,增加7768.67公顷,其中占用耕地1222.00公顷。规划期内工矿业发展用地,除能源外,主要依附城镇、村镇和交通干线相对集中发展。
(四)
特殊用地规划面积1556.43公顷,较基期面积1856.43公顷减少300.00公顷。
第二十二条
交通用地规划面积31059.39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3.0%,较规划基期29359.39公顷增加1700.00公顷。规划近期面积30182.3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9%,较基期增加823.00公顷。
规划期内交通用地减少量100.00公顷,为城镇建设所占用;期内交通用地增加量1800.00公顷,主要用于重点交通干线建设。
第二十三条
水利设施用地规划面积81333.61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3%,较规划基期80973.61公顷增加360.00公顷。规划近期面积81125.6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8%,增加152.00公顷。
规划近期建水库6座,围坝工程占地分别为:乐陵市杨安镇水库12.00公顷、夏津县后屯水库10.00公顷、临邑县前后张水库12.00公顷、武城县高庄水库13.00公顷、宁津县陶庄水库10.00公顷、禹城市李三尖水库8.00公顷;规划远期建水库7座,围坝工程占地分别为:夏津县白马湖水库13.00公顷、平原县饮马店水库13.00公顷、武城县大屯水库15.00公顷、齐河县于楼水库11.00公顷、庆云县南侯水库11.00公顷、乐陵市华楼水库13.00公顷、禹城市三里扬水库7.00公顷。围坝工程占地全为非耕地。
第二十四条
未利用地规划期末开发减少至38521.1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7%,较规划基期64357.18公顷减少25836.00公顷,减少40.1%。规划近期开发减少至52791.1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1%,较基期减少11566.00公顷,减少1.1%。
规划期内未利用地开发面积25836.00公顷,划转类别及面积分别为:耕地4032.09公顷、园地5400.00公顷、林地7913.91公顷、牧草地200.00公顷、水面2830.00公顷、居民点及工矿用地4300.00公顷、交通用地900.00公顷、水利设施用地260.00公顷。规划近期开发利用11566.00公顷,划转类别及面积分别为:耕地2676.00公顷、园地1450.00公顷、林地3600.00公顷、水面1217.00公顷、居民点及工矿用地2100.00公顷、交通用地403.00公顷、水利设施用地120.00公顷。
第四章
土地利用分区
第二十五条
以土地资源分类和土地适宜性评价为基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布局及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按照土地的基本用途,结合本市实际,将市域土地划分为九类土地利用区。
各土地利用区内包括该主要土地用途之外的它类零星土地。
第二十六条
农业用地区,指为发展农业生产(种植业)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规划土地面积653829.66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63.1%。市域分布广泛、均衡,地貌类型多为河滩高地、缓平坡地,土壤肥沃,水利条件较好,土地适宜性评价为一、二、三级地居多,是全市粮、棉、油、菜及其它经济作物的生产基地。
根据生产力水平及保护耕地的战略需求,农业用地区分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一般农业用地区。全市基本农田面积为539375.00公顷,为扣除规划铁路、公路等线状工程和胜利油田采油井等点状工程的折实面积;一般农业用地面积114454.66公顷,包括它类零星土地及线状地物26578.50公顷。
农业用地区的土地用途管制规则是:
(一)
农业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种植业)及为农业生产服务使用。
(二)
引导、鼓励农业用地区的它类零星土地有计划、有序的转为农业生产及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用地;按规划可保留现状用途的,不得擅自扩大用地面积。
(三)
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控制农业用地区内的农田转变用途。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农业用地区内基本农田的,应当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严格审批用地。
(四)
禁止占用农业用地区内的农田进行城镇、村镇建设及建窑、建房、建坟或擅自挖砂、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
第二十七条
园地区。指发展果园、桑园等及其它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作物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规划土地面积57953.98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5.6%。市域分布不均,相对集中于土地条件较好的马西高地(水果园集中分布区)、市域东北部漳卫新河以南地区(干果园集中分布区)及黄河以北决口冲积扇形地区(混合型园地分布区),是本市主要的水果、红枣和蚕桑生产基地。园地区地势高亢,土质偏沙,其东北部干果园区对土壤构型有较强选择,多为蒙金、蒙淤、粘均质和粘体型。园地区适宜性评价为二、
三、
四级地居多。
园地区的土地用途管制规则是:
(一)
园地区土地主要用于园业及其服务设施使用,不得擅自转变用途。
(二)
鼓励区内影响园业生产的其他用地有序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
(三)
控制园地区内耕地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审批。
(四)
严禁各类非农业建设占用园地区内名、特、优、新种植园用地。
第二十八条
林业用地区,指发展林业和改变生态环境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规划土地面积43686.51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4.2%。林业用地区市域分布较为零散,并呈现点、带、片结合的空间分布特点,多中于居民点周围及河流水系两侧,片(块)状分布稀少,相对集中于冲积扇形地、风沙区,以齐河县、禹城市、夏津县面积相对较大。林业用地区土地适宜性评价多为三、四、五级地。
林业用地区的土地用途管制规则是:
(一)
林业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服务设施使用,不得擅自转变用途。
(二)
鼓励林业用地区内影响林业生产的其他用地,有计划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
(三)
控制林业用地区内耕地改变用途。
(四)
严禁各类非农业建设占用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及其他各种防护林用地。
第二十九条
农用水面用地区,指为发展排灌、蓄水、水产养殖(种植)等需要划定的土地利用区,包括农渔综合利用以水生动植物种、养为主的土地。规划土地面积30420.2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9%。
农用水面土地利用区的土地用途管制规则是:
(一)
农用水面用地区的土地土要用于河流、水库、坑塘等水面需要和发展农渔立体种、养等综合开发利用及附属设施使用。
(二)
引导鼓励适宜农渔综合利用的涝洼、盐碱地和低产农田通过开发、整理改造,转化为农渔综合利用的土地,提高其利用效率。
(三)
严禁荒芜农用水面用地区内用于农渔综合利用的农用土地。
(四)
严禁向农用水面中排放超标工业废水、污水,防止水污染。
第三十条
城镇建设用地区,指城镇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包括设市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规划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区域。规划土地面积23244.6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2%。
城镇建设用地区的土地用途管制规则是:
(一)
城镇建设用地区的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界定的范围内使用,严格执行城镇总体规划。
(二)
城镇建设应当以内涵挖潜为主,充分利用低效土地和空闲地。确需扩大的,应首先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
(三)
城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以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废弃撂荒土地,能耕种的必须及时恢复耕种。
(四)
保护和改善城镇生态环境,禁止建设占用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绿地和基本农田。
第三十一条
村镇建设用地区(乡村建设用地区),指村镇建设需要划足的土地区域。规划土地面积73053.1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1%。
村镇建设用地区的土地用途管制规则是:
(一)
村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乡村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个体民营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界定的范围内建设。
(二)
鼓励通过土地整理,将其他用地区内零星分散的村庄和乡(镇)村企业、个体民营企业向村镇建设用地区内集中,严禁在村镇建设用地区以外新增用地用于乡村建设。
(三)
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区各项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
的用地标准安排各项用地。
(四)
村镇建设应当以内函挖潜为主,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空闲地和低效利用的土地,有序地调整利用超标住宅用地,确需扩大的,应当首先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
(五)
保护和改善村镇环境,防止水土污染。
第三十二条
工矿用地区,指独立于城镇、村镇建设用地区之外的工矿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包括规划期间不改变用途的工矿用地和规划为工矿用地的区域。规划土地面积32535.3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1%。
工矿用地区的土地用途管制规则是:
(一)
独立工矿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工矿生产建设及直接为工矿生产服务使用。
(二)
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应当及时复垦,宜农土地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鼓励其他零星分散的工矿用地向区内集中。
(三)
独立工矿用地区内各项建设,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用地定额标准使用土地。
(四)
严禁擅自占用独立工矿用地区内的农田,区内的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继续按原用途使用。
(五)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三十三条
水利设施用地区,指沟渠、水工建筑物等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规划土地面积81219.4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8%。
水利设施用地区的土地用途管制规则是:
(一)
水利设施用地区的土地主要用于兴建水利工程及附属设施使用。
(二)
兴建、改造水利设施需要扩大使用土地,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批准权限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使用。
(三)
加强对水利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严禁挖损、侵蚀、破坏水利设施。
第三十四条
暂不利用区,指规划期内尚未规划开发利用的未利用土地及尚未规划改造利用的苇地、滩涂等它类未利用地。土地面积40210.8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9%。
暂不利用区的土地用途管制规则是:
(一)
鼓励有条件的开发暂不利用区的土地转为农用地,防止乱开垦,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二)
河滩涂不得从事影响防讯行洪安全的建设。
第五章
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
第三十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是指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作用的交通、水利、能源、原材料等项目建设所需要的土地。
第三十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安排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对市级以下重点建设项目一般不作专项安排。设在城镇规划建成区内的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单列。
第三十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采取定性、定量、定位、定序的规划方法,即定产业性质,定用地数量,定用地位置,定供地期限。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划共安排重点建设项目30项,用地总面积3196.69公顷,占用耕地1304.16公顷。其中规划近期安排18项,用地总面积1558.36公顷,占用耕地634.33公顷。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原则上专项用于各该项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当该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更址或者调整布局时,其用地指标应当随之调整使用。
第三十九条
重点交通工程项目用地布局如下:
(一)
规划近期建设德龙铁路德州段,境内线路长度75公里,途经德城区、陵县、临邑县等3县(区),规划用地面积264.00公顷,占用耕地130.00公顷。
(二)
规划远期建成京沪高速铁路德州段,境内线路长度130公里,途经德城区、陵县、平原县、禹城市、齐河县等5县(市、区),规划用地面积436.00公顷,占用耕地210.00公顷。
(三)
规划近期建设中的济邯铁路单线禹城、齐河段,项目用地已经批复使用,所占耕地指标由项目区间县(市)通过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予以抵补平衡。
(四)
规划近期建成京福高速公路德州段德北、晏南线路工程及德州市区南连接线。德北线路长度2.00公里,规划占用德城区土地10公顷,占用耕地5.00公顷;晏南线路长度5.00公里,规划占用齐河县土地25.00公顷,占用耕地8.00公顷。德州市区南连接线,规划占用德州市规划建成区外土地30.00公顷,占用耕地15.00公顷。
(五)
规划近期建设德州市区环城连接线,规划占用德城区土地10.00公顷,占用耕地5.00公顷。
(六)
规划期内改造建设044线、104线和德—武—夏公路为一级公路。规划近期改造建设044线,线路总长98.00公里,途经德城区、陵县、宁津
县、乐陵市、庆云县等5县(市、区),规划用地196.00公顷,占用耕地50.00公顷。规划远期改造建设104线,线路长度89.00公里,途经德城区、陵县、临邑县等3县(区),规划用地134.00公顷,占用耕地60.00公顷。规划远期改造建设德、武、夏公路线路长度57.00公里,途经德城区、武城县、夏津县等3县(区),规划占地114.00公顷,占用耕地50.00公顷。
(七)
规划近期拓宽改造建设县、乡公路10条,总长170.00公里,规划用地170.00公顷,占用耕地50.00公顷。规划远期拓宽改造59条,总长481.00公里,规划用地481.00公顷,占用耕地177.00公顷。规划期内拓宽改造的公路,应当充分利用道路两侧的废弃地,规划用地指标不足部分,
由当地通过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予以抵补平衡。
(八)
规划近期建设中的济聊高速公路齐河、禹城段,项目用地已经批复使用,所占耕地指标由项目区间县(市)通过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予以抵补平衡。
第四十条
重点能源工程项目用地布局如下:
(一)
规划近期建设华能德州电厂三期工程,规划占用德城区土地183.86公顷,占用耕地93.00公顷;规划远期建设四期工程,规划占用德城区土地116.14公顷,占用耕地62.83公顷。
(二)
规划近期安排胜利油田临盘采油厂生产用地226.67公顷,占用耕地120.00公顷。所涉县(市、区)占用土地和耕地面积分别为:临邑县158.80公顷和87.07公顷,禹城市24.93公顷和13.20公顷,乐陵市7.87公顷和4.17公顷,德城区9.07公顷和4.80公顷,齐河县9.07公顷和4.80公顷,平原县9.07公顷和4.80公顷,庆云县7.86公顷和4.16公顷。规划远期安排占用土地246.66公顷,其中占用耕地100.00公顷。所涉县(市、区)占用土地和耕地面积分别为:临邑县172.60公顷和69.97公顷,禹城市27.14公顷和11.00公顷,乐陵市8.66公顷和3.51公顷,德城区9.86公顷和4.00公顷,齐河县9.86公顷和4.00公顷,平原县9.86公顷和4.00公顷,庆云县8.66公顷和3.52公顷。
(三)
规划近期完善220千伏骨干电网及其布局,除建成德州市东郊220千伏变电站外,新建宁津、乐陵间和平原
禹城、临邑间及夏津等三座:220千伏变电站,规划占用土地面积6.00公顷,占用耕地2.10公顷。规划远期在陵县、临邑县间建设500千伏变电站一座。规划期末各县(市)
拥有220千伏变电站一处,110千伏变电站2—3处。变电站建设原则上在未利用土地内选址定点。
(四)
规划近期扩建邱集煤矿,规划占用齐河县非耕地5.00公顷;规划远期用地5.00公顷,占用耕地3.00公顷。
第四十一条
其它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规划近期,依托德州城区和平原、禹城、晏城(齐河县)等中心城镇,沿济德高速公路在进出口附近建设经济开发片(带),利用区位优势和交通优势,实施工贸带动。规划月地面积273.33公顷,占用耕地133.33公顷。规划近期建设漳卫南污水改排水系工程,规划用地100.00公顷,其中占用耕地15.00公顷。
第六章
土地保护
第四十二条
为改善土地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持续利用,应当采取
有效措施,加强对土地的保护,包括对耕地的保护和土地的生态保护。
第四十三条
严格控制占用耕地转为非耕地,确保市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实行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相当数量和质量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第四十四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取土等。
第四十五条
建立农田地力定位监测网点和耕地的投入机制,及时掌农田地力变化状况和地力保护情况,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耕地增加投入,改变掠夺性的经营方式,保持和培肥农田地力。
禁止农业生产者或者建设用地单位闲置、荒芜耕地,造成荒芜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管理。
下列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
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
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的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
蔬菜生产基地;
(四)
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第四十七条
全市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539375.00公顷,占全市耕地面积的86.1%。各级应当按照本规划下达的指标落实到具体地块,并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档案和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已经建立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必须依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报批。
第四十九条
加强对中低产农田的改造和成片涝洼盐碱地的综合治理。规划期内改造中低产农田面积41.20万公顷,
改良土壤,提高土地生产率。对成片涝洼盐碱地,增加科技投入,推行农渔种养综合利用。
第五十条
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搞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改造;加强平原水库和蓄水坑塘建设,增加淡水资源的调蓄、利用能力;充分利用地下水资源,大力发展井灌和节水灌溉,不断改善工农业生产的供水状况。
加强黄河堤防力口固、内河河道清淤、清障及恩县滞洪区的安全建设,构筑完整的防洪体系,提高防洪、分洪能力,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