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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德州市土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市局各科室(单位),土地估价机构: 为加强对土地估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促进我市土地估价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制定了《德州市土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九月十九日
德州市土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加强对土地估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促进我市土地估价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凡在本行政区内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均应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法人土地估价机构的,须具备《山东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办法》规定的条件,即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应具有执业土地估价师资格,且有2年以上注册执业经历;不低于3名注册土地估价师;公司注册资本或合伙出资额1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土地估价师所占机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60%。 具有全国从业资格的土地估价公司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须具备以下准入条件:达到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局《关于对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进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10号)规定的条件,有2名以上常驻本地的专职土地估价师和1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金,在本行政区进行了工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 具备上述条件的,在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后,可从事土地估价活动。 不具备上述条件,除国家、省属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企业的土地估价由具有全国从业资格的土地估价公司评估外,其他中介机构不得在本行政区从事土地估价活动。 三、凡在本行政区从业的土地估价机构,均需向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备案。申请备案时,提供下列资料: 1、备案注册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4、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 5、税务登记证; 6、土地估价机构住所证明; 7、其他材料。 根据我市土地市场容量状况,对准入土地估价机构实行总量控制。 四、准予在本行政区内从业的土地估价机构要自觉遵守行业自律规范,建立土地估价质量监督制度,对土地估价结果独立承担责任。 五、执业土地估价师要认真执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及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的开展土地估价业务活动,不蓄意抬高或压低土地价格,不出具虚假报告。 六、强化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凡在本行政区从业的估价机构,须将土地估价报告和技术报告提交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或初审。估价报告未予备案或初审的,不得应用于土地出让、抵押登记、土地资产处置等审批、核准事项。同一估价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备案。备案土地估价结果由国土资源部门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七、建立土地估价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各估价机构按季度将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业绩清单上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专家对估价机构进行抽查评议,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及有关政策要求,审查土地估价技术规范、单位资质、人员资格、财务管理等事项,检查结果分别评为优秀(五星)、良好(四星)、合格(三星)、不合格四个信用等级。不合格机构须按要求进行整改。对连续两年不合格的机构,不再准予在本行政区继续从事土地估价活动,建议取消其评估资格。被评为优秀的机构,可受托进行土地出让价格评估,优先向社会推荐。 评定结果将向社会公示,供委托单位参考。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五年九月十九日
附:德州市审查合格土地估价机构名单 1、德州正德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2、德州中信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3、德州智邦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4、德州弘刚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5、山东正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 6、青岛衡元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德州金佳源不动产估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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