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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5]28号文件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鲁政发[2005]14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坚持全面清理和重点整治相结合,治标和治本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的手段,认真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为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资源和环境保障。
(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工作目标是:
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区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有效控制;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显著提高;基层监管工作全面落实到位,矿业投资环境得到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明显加强,基本建立依法、规范、科学、有序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整顿重点和主要任务
(一)整顿工作重点:
1、重点矿种:煤碳、地热、矿泉水、砖瓦黏土。
2、重点地区:德城区、乐陵、临邑、平原、齐河、夏津等县市,特别是市县边界、交界处及城市规划区。
3、重点矿区:
黄河北煤田、高速公路、铁路及县级以上主要公路等交通沿线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等禁采区域。
(二)整顿主要任务:
1、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越界采矿、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边探边采等违法行为,杜绝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事件的发生。对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要求乱采滥挖、破坏浪费资源的矿山限期停产整顿。坚决制止不按地质勘查设计施工、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弄虚作假、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边探边采的违法行为。严查证照不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理擅自恢复已关闭或停产整顿矿山的违法违纪行为。
2、对勘查、采矿许可证颁发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彻底纠正越权颁发的“两证”和禁采区内设置的不符合法定条件“两证”;全面检查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履行义务情况,坚决清理达不到最底勘查投入的勘查项目和超出探矿权人勘查能力的勘查项目。
3、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缴、少缴、逃缴矿业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要依法责令限期补缴,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4、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对“官商勾结”办矿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从严处理。
3、坚决关闭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对“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的露天矿山、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及严重污染环境的矿山,通过停产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所有证照。
开展废弃矿坑的恢复治理工作。要求所有生产和闭坑矿山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保护良好的生态地质环境。对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坑,因难以落实责任主体,要按照“谁治理,谁收益”的原则,筹集社会资金,政府配套资金,开展恢复治理工作,逐步恢复矿山生态地质环境。
5、对煤炭等重点矿种开采回采率进行专项检查。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责令整改后仍不能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三、规范工作任务
1、严格实施规划,加强宏观监管。认真实施《德州市矿产资源总体现划》和《德州市城区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规划》,严格按照禁采区、限采区、允许开采区和各类矿山最小开采规模标准设置探矿权采矿权,优化矿山开采布局。对地热、矿泉水等矿产资源,严格控制矿权设置总量和开采总量。特别是地热资源,要按照《规划》设置合理的井距和开采量,逐步实现资源开发的科学化。
2、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实施源头控管。按照《矿产资源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门槛。按照省、市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对超出申请人资金能力或超出勘查施工能力以及勘查设计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勘查申请,一律不予上报省厅;凡不符合法定条件,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标准,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采矿权布局不合理,有资源权属争议,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新办采矿权申请,一律不予上报。严格矿业权转让审批管理,规范转让行为。
3、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要深入推进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进一步规范完善矿权市场。加强市规划矿区以及资源集中区的矿区开发规划和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凡出让国家出资勘查探明可供进一步勘探或开采的矿产地、无需勘查可直接开采的矿产地以及其它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均要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有偿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凡无偿取得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或无须勘查可直接开采的矿产地的采矿权,以及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或转让不需勘查可直接开采矿产地的采矿权的,必须对探矿权、采矿权进行评估,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要切实加大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的征收力度,防止国有资源性资产收益的流失。
4、加强勘查开发监督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强化对地热、煤碳、矿泉水等重点矿山企业的督察工作。强化对探矿权人最低勘查投入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圈而不探、抢占地盘的不正常现象。要加强矿产储量登记、统计,强化动态监管,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矿产开发年度报告制度,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
5、健全完善制度,切实保护地质环境。认真实施《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德州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并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加强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因地制宜,综合整治,探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新机制、新途径。
四、工作方法、步骤
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从现在起至2007年底前结束。具体工作步骤是:宣传发动、排查检查、清理整顿、规范完善和检查验收。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5年10月—11月)。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按照省政府下发的《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5]28号文件精神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及市政府有关通知精神,成立全市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德州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各县(市)要认真传达学习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文件精神,要健全完善整顿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制定整顿规范工作方案,落实责任,深入发动和部署,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及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加强对矿权人和全社会的宣传,为按时完成整顿工作任务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排查检查阶段(2005年12月—2006年1月)。
各地要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和整顿规范工作任务,重点以“治乱”为主,认真开展“三查”工作,即对矿山开采情况、探矿权人履行义务情况及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检查和清查。摸清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重要典型案件要进行通报。凡属无证勘查、开采的,报同级政府立即予以关闭,对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要采取措施,及时制止,杜绝这类事件的发生,切实做到“不留人员、采矿设备及建筑物,毁闭井筒,恢复地貌”;凡属破坏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一律停产整顿,予以行政处罚;对不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生产和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要由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已关闭或停产整顿后擅自恢复生产的矿山,必须立即关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证照不全进行勘查开采的,由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违法违规审批矿业权行为,一律进行责任追究,凡参与办矿的,一律先免职,视情节按规定予以处理。上述各项排查、检查、清查工作,要在2006年1月底前全面完成,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市整顿办。
1 2月上旬,市政府将组成工作组深入各县(市、区),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组织机构建设、实施方案制订和工作部署等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三)清理整顿阶段(2006年2月—12月)。在完成排查检查阶段工作任务的基础上,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本阶段要通过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严厉打击各种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得到查处或纠正。对砖瓦黏土等小矿分布较多,且开采工艺落后、资源利用率底、集约化、规模化程度较低的地区,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以资源的规模化、集约化开发为原则,结合《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应用》规定的实施,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于2006年12月底前,统一组织制定小矿整合方案,开展砖瓦黏土等矿种的资源整合工作,提高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水平;对排查检查阶段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部门依职责分工提出的处理意见,认真进行追踪落实,确保彻底解决;2006年底前,凡属无证开采、边探边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对整顿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当地不主动依法处理的,上级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查处,该立案查处的要立案查处,该曝光的要坚决曝光。2006年底前,基本完成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方面的5项主要任务,达到整顿工作目标要求。探矿权采矿权人和基层单位全面完成自查自纠,同时开展相关的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2006年1月和11月底前年度整顿工作总结上报市整顿办。
2006年3月和11月,市政府将组成工作组对县(市、区)整顿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规范完善阶段(2007年1月—8月)。在完成清理整顿阶段工作的基础上,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严格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要严格依法行政,准确把握政策,认真处理在整顿阶段中发现的问题,既要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2007年5月底前,关闭铁路、重要公路两侧和城市规划区可视范围等禁采区内已存在的所有露天开采的矿山,通过整顿规范,使《德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得到全面落实,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依法有序,基本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更加规范,勘查单位、矿山企业合理勘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各项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完全纳入规范有序的法制轨道。2007年5月,市政府将组成工作组对各地小矿资源整合工作进行抽查。2007年9月底前,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向市政府和市整规办上报整顿规范工作报告,做好检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五)检查验收和总结阶段(2007年9月—10月)。规范完善阶段工作结束后,各县、市于10月底前对辖区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县(市、区),要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10月底前,市政府将统一组织对全市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情况进行全面验收,主要是重点矿种、重点矿区、重点地区,检查的县(市、区)数量不低于60%。检查验收结束后,市政府进行全面总结,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上报省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实行政府负责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全面负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机构,落实领导分工,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把整顿和规范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同时作为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确保高标准、高质量按期完成整顿和规范任务。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要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联合执法,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对整顿和规范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负起责任。
(三)建立检查、调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全市各级要加强对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检查、调度,建立整顿工作快报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交流经验,通报工作情况,掌握工作进度,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完善违法案件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案件要登记建档,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核查处理。凡举报情况经核查属实的,要给予举报人适当的物质奖励。市政府将组织督导检查组,在整顿规范各阶段对各县(市、区)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对进展情况、重点问题处理和纠正情况实行跟踪调度和检查,各县(市、区)每月25日前要向市整规办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遇到重要情况和突出问题要随时报告。市整规办要定期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报告,并不定期地对各地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四)严肃纪律,加强队伍建设。完善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重大案件的查处,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督办,落实到人,对查处不利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把整顿和规范工作作为重要任务来抓,在这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中,必须恪尽职守,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不失职,不越权,全力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国家工作人员要加强自律,对于玩忽职守、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失职赎职的必须一查到底,坚决处理,绝不姑息。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提高干部政策法律和业务素质,全面提高我市各级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水平,保障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顺利完成,为全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做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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