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承担矿区范围划定、采矿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延续的审查;调处采矿权属争议纠纷;负责矿产企业年度检查和“三率”指标审核工作;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标准、规程、规范、办法;负责审核矿产资源含量评审结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审查、登记、统计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设项目占用、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审查、申报;审核开办矿产企业的立项报告;审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