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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规划与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全省土地调查工 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98号)文件要求,省厅制定了《山东省
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并报经国土资源部审查批准,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土地调查工作的领导。各级要充分
认识土地调查工作在国土资源管理和经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落实领导、人员、经费和责任,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靠上抓的目标责任制,加强组织管理,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二、严格执行调查方案的审批与数据确认制度。各地要根据《山东省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和技术细则的要求,抓紧制定实施方案,报省厅审查批准后实施。调查结果及更新调查与原有调查成果的衔接处理办法逐级上报国土资源部审查确认后,由各级人民政府正式公布使用。
三、严格质量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调查和更新调查的有关技术规程、规定要求开展工作,确保成果质量,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图件、实地、数据”三者一致,杜绝调查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四、做好统一协调和汇总。调查工作涉及政府的诸多部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与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统筹协作,扎实工作,将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各地要认真做好汇总工作,将更新调查成果与以往历史调查数据进行对比,对辖区内因开展更新调查出现耕地减少和建设用地增加的要查明具体原因,搞好成果衔接。
五、严格检查验收。更新调查工作完成后,各地要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做好辖区内调查成果的检查验收工作,确保成果质量。
附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山东省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复函
山东省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一、项目概述
(一)项目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负责调查土地权属和利用状况,建立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土地调查是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性基础工作。根据《国土资源大调查方案》和国土资源部关于2005年前率先完成环渤海、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6省3市地籍管理全覆盖的工作部署,按照省政府的经济发展战略要求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全省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确定从现在开始至2005年在全省范围内完成土地调查工作。
(二)目的和意义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省先后进行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地籍调查等,特别是1983年-1996年历时14年完成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详查)、城镇地籍调查及以后的变更调查,取得了大量成果,有力地支持了土地管理事业的开展、土地产权管理制度建立、各级各类规划编制、农业综合开发等社会经济发展工作。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建设的需要和生态环境的演变,土地开发利用力度加大,环境灾害也导致了部分资源遭到损毁,与1996年相比土地权属、利用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开展新一轮土地调查,建立土地变更调查制度和管理系统,十分必要和迫切。
(三)工作原则
1.突出重点的原则。整个工作安排要突出重点,不能同时开展城乡土地调查的,首先进行整个辖区的城镇、村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然后进行城镇变更地籍调查。
2.土地调查与加强城乡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土地调查成果除反映土地利用现状外,要满足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要求。
3.要与原有资料相衔接的原则。调查时要充分利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城镇地籍调查和已经完成的县级行政区域勘界资料。
4.实用与创新原则。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调查时要充分运用先进、实用的技术手段、方法,敢于创新,提高整个土地调查的科技含量,加快调查进度,降低成本,提高成果质量。强化调查成果应用,及时开发利用调查中形成的各种资料,提高调查成果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5.实事求是、为土地规划和决策服务原则。土地调查必须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真实反映调查时点的土地利用现状;土地调查工作的部署,即任务、质量、进度等,要符合国家制定土地政策和编制规划的需要,提供科学、现势的基础数据和图件资料。
(四)土地调查的范围
这次土地调查主要包括城镇地籍变更调查、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的范围为山东省行政辖区内、大潮低潮海岸线以上的陆域和岛屿,在外省的飞地(不汇总到本省辖区面积)同时进行调查。城镇地籍变更调查范围要与城镇规划所预留的范围相衔接。
(五)目标任务
2005年年底以前,以县级为单位组织完成土地调查工作。主要包括:查清城乡土地权属性质、归属、地类、利用状况、获得方式等基本情况;通过土地权属界址、地类界勘测,确定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摸清土地家底,完成土地登记发证,建立城乡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分析土地资源和资产的利用状况,找出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利用土地的方向,为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1、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利用最新的航空、航天遥感测量技术(RS技术)、资料或使用2001年之后完成的1:1万比例尺地形图,充分运用原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件、土地权属边界协议书和有关资料,开展土地权属、利用情况的补充调查,制作反映调查时点现状的1:1万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正射影像图。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开展全区域或重点区域1:2000或1:5000比例尺图件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工作,但要做好与原有资料的衔接。
2、城镇地籍变更调查:利用全球定位技术(GPS技术)、地理信息技术(GIS技术)、原有城镇地籍调查的平面控制资料、确权资料开展全区域(最低不能小于建成区)或新增城镇规划区域城镇地籍调查工作;原有确权资料、控制资料不能满足新增规划区地籍调查需要的,需要重新进行权属调查,改造或重新布设城镇地籍调查需要的平面控制资料。城镇规划区的界定要考虑这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所确定的范围。
3、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在进行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城镇地籍变更调查的同时,利用调查资料,完成城乡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4、各级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完成城乡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城乡土地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土地变更调查和资料更新制度,初步实现地籍管理制度化、手段现代化,保持土地调查图、数资料与实地保持一致,为各级政府制定、落实各项土地管理政策,提供快速高效准确的基础资料;在不违背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扩大有偿向社会提供相关信息,实行地籍信息产业化,提高地籍管理工作效率、服务水平。
二、工作依据
土地调查工作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9)
2、《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1984)
3、《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国家土地管理局1993)
4、《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国土资源部2001)
5、《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国土资源部2002)
6、《全国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技术规定(试行)》(国土资源部2003)
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国土资源部2001)
8、《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的补充规定和说明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1987]国土[专]字第2号)
9、《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规程》(国土资源部TD/T1010-1999)
10、《2002年度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外业调查操作手册(试行)》(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2002)
11、《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CH2001-92)
12、《县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技术规定》
13、《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2年11月22日)
14、《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96号)
15、测绘部门发布的相关测量规范
16、经批准的本实施方案。
三、技术路线
土地调查以县级为调查单位进行,充分利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地籍调查、土地变更调查、行政勘界以及自然资源科学考察、农业普查、人口普查等成果和资料信息完成土地调查。运用航天、航空摄影(遥感)测量(RS)、全球定位(GPS)、全野外数字采集和地理信息系统(GIS)等新技术、新方法,全面查清城乡土地利用类型、数量、分布和现状,更新城乡土地利用基础图件,完成城乡土地登记发证,建立城乡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做到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图件、数据和实地三者相一致。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图件的比例尺不得小于1:1万,城镇地籍变更调查图件的比例尺为1:500;有条件的地方特别是经济发达和发展较快的地区,尽量采用1:5000或1:2000比例尺图件开展土地现状更新调查工作。
(一)准备工作
1、资料收集
主要收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变更调查资料、城镇地籍调查资料、原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原有城镇地籍调查图、2001年之后的1:1万比例尺地形图(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正射影像图)、最新的卫星遥感资料(SPOT5用于1:1万图件更新、QUIKBIRD和IKNOS可用于1:5000或1:2000比例尺图件更新)、原有平面和高程控制资料、土地权属边界协议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基本农田保护区图、人口普查、土壤普查、农用地分等定级等及当地其它自然、经济、社会等基础资料。
2、编写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各县在开展土地调查工作之前,都要编写具体周密、切实可行的《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城镇地籍变更调查》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实施方案、技术方案报省审查批准后实施。
3、组织领导
各市、县政府要成立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土地调查工作;组建调查技术队伍,确定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报省厅备案。
4、技术培训
省厅负责培训各设区市及县(市、区)的技术骨干,各设区市负责培训各县土地调查技术人员的培训。
(二)土地调查分类
山东省土地调查分类按照2001年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土地分类》(国土资发[2001]255号)执行,各地不得增减,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续分,但不能打乱本分类系统的分类、编号、顺序及其代表的地类。
(三)外业调查
外业调查要充分利用原1:1万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城镇地籍调查图和相关资料。已经建立土地利用数据库的单位,可充分利用数据库的有关文件资料;未建立土地利用数据库的单位,开展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时,也可以先扫描、矢量化原有土地利用现状图的有关信息,然后进行调查;城镇地籍变更调查要先确定调查范围,确定新旧资料衔接利用方案,进行城镇地籍变更调查和新扩范围的调查工作。
1、各级行政境界调查。县级行政区域边界应以最新的行政勘界为准确定;有变化的,依据有关规定重新上报确认,不得随意变动,其他行政界线依据有关规定确定。
2、土地权属界线调查。土地权属界线应以原有的土地权属边界协议书和城镇土地权属调查资料为依据,确定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界线;原有土地界线已经变化的,要按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土地权属界线,设置土地界址标志,确定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有条件的可以实地测量各行政村的土地权属界址;城镇地籍调查要在控制测量的基础上,实地勘测确定各宗地的界址。
3、依据全国统一的《土地分类》,依据原有土地利用现状图,结合最新的图件资料,通过野外调查作业,调查确定土地利用类别和使用状况,确定城乡土地图斑和城镇土地宗地地类。
4、填写相关的外业调查手簿。
5、行政境界、土地权属界调查核实工作原则上不得对外承包。
(四)内业工作
1、整理外业调查成果。
2、借助地理信息技术(GIS技术),利用国土资源部测评通过的县(市)级土地利用数据管理系统和城镇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城乡地籍管理系统,初步实现地籍管理现代化。有条件的可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3、面积量算。以计算机量算面积经图幅理论面积控制平差后为准。
4、根据土地现状更新调查成果,更新或制作1:10000、1:5000和1:2000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件,有条件的要完成以村(乡、镇集体以宗地)为单位的村地籍图绘制,村地籍图比例尺与底图相同;完成1:500比例尺城镇地籍图的更新和各种比例尺的宗地图绘制。
5、按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规程》、《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规定,进行辖区行政面积、土地权属面积、各地类面积的量算汇总,并对城乡土地权属和利用状况进行分析。
6、完成城乡土地登记发证。
7、编制土地调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和分析报告。
8、完成土地统计汇总,建立县、乡、村土地统计台帐,以此为基础建立城乡土地变更调查制度,实现土地变化随时更新,保持资料现势性。
四、提交成果
(一)系统成果
—土地利用数据库
—城镇地籍数据库
(一)数据成果
—城乡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国有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集体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城镇土地面积汇总表(含以街道为单位宗地面积汇总表和城镇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二)图件成果
—土地利用现状图
—城镇地籍图
—有关专题图
(三)文字成果
—土地调查技术报告
—土地调查工作报告
—土地调查分析报告
五、经费
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切实落实土地调查所需资金。各级土地调查经费,根据实际需要从本级政府土地收益或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解决。
省本级土地调查所需资金,由国土资源厅编制预算,报财政厅审批。
六、组织与管理
(一)组织领导
全省土地调查工作的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由山东省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领导小组承担,下设办公室,负责审定《山东省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审定省级预算方案,协调相关事宜和审查全省调查数据。在省国土资源厅下设土地调查办公室,由王文升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邵清纯、张庆坤副厅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主要由有关处室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成员名单附后),具体负责整个调查工作的总体安排。办公室设技术指导组和综合组,具体负责有关资料购置、培训、市县方案的审定、各地初步数据审查、汇总和省级建库等项工作。
1、山东省土地调查综合组,由厅机关和省土地勘测规划院、信息中心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土地调查综合协调、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资料购置、处理的招标,负责全省数据汇总和省级系统建立工作。
2、山东省土地调查技术组由有关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组成,负责省级总体方案、技术细则、省级信息系统、省级验收办法、省级培训教材的审查和有关技术方案确定等项工作,审查各地土地调查方案,负责全省土地调查的技术指导。
各市、县(市、区)参照省里的有关精神,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具体负责土地调查相关事宜。
(二)项目管理
为保证土地调查成果质量,对项目实行技术目标责任制,运用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全面质量管理模式进行质量监督和管理。
1、坚持项目一体化管理。推行调查、建库和有关工作选择一个单位,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效率和工作质量。
2、坚持自主完成。有条件的县,可以内部技术人员为主成立土地调查专业队伍,负责各自的土地调查工作。
3、项目实施坚持公开招标。国土资源部门不能依靠自己力量完成土地调查任务的,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有资质、有能力并承担过此类工作的单位协助完成。省厅将制定土地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规范项目运作行为。省土地勘测规划院、信息中心作为项目保障和技术支持单位,不得参与县级项目招投标和承担任务。
4、坚持试点先行。土地调查各业务性和技术性很强,各地除加强对参与人员的技术、政策等培训外,必须要先行试点,探索适合本地的技术方案和路线,保证调查工作的正常平稳运行。
(三)质量保障体系
1、项目实施单位的自检
各县外业调查、内业工作等工序完成后,都要实行作业人员自检、互检,对每道工序的作业内容进行全面检查;
各县每个作业组应有专人负责质量检查和精度评定,工序检查合格后,检查员须签字,作业员方可转入下道工序,不合格的视情予以补做或返工;
各县调查成果完成后,由有关技术人员组成项目验收组对项目实施过程、作业精度、成果质量进行抽查,抽查量不少于总工作量的20%,最后提交质量自检报告。
各工序的精度控制指标。按调查范围,抽取25%的变化图斑、宗地进行精度检验,进行精度评价,当抽取的图斑数或宗地数不能满足精度评价时,必须提高抽样率。
2、设区市初检
在县级土地调查完成自检之后,由设区市负责县级调查成果的初检,形成初检报告。
3、省级验收
在设区市对县级调查成果初检的基础上,由设区市上报申请验收。山东省土地调查办公室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利用卫星遥感资料对县级调查成果进行核查,组织验收。
省厅将制定下发详细的检查验收验收办法,坚强质量监督和控制。
山东省土地调查办公室成员名单
办公室主任: 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王文升
办公室副主任: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邵清纯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张庆坤
成员:
张增顺 房 杰 宇向东 刘继宝 粘克兴 杜滇昆 王 选 潘光明 宫志强 王桂鹏 陈春德 张国俊 田成敏 张 庆 刘芳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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